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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妻子哺乳期内出轨, 还致使第三者怀孕。后来他借口感情不和,和妻子协议离婚。离婚后不到半年, 男子就再婚生子了。女方得知真相后, 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对方恶意隐瞒了婚内出轨的过错事实。这一行为导致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协议离婚。结果她不仅少分了财产, 还多承担了债务。
此外, 她还必须要独自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因此她主张对方赔偿自己五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最近的时候, 这个案子经过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结果呢, 两家法院都认定男方在婚姻方面存在比较大的过错行为。最终是终审判决了下来, 要求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根据情况了解, 刘某这个人, 还有江某那个人, 他们两个都是再婚。这俩人在二零二一年十二月的时候, 去办理了结婚登记。接着在二零二二年十一月的时候, 生下了一个女宝宝。到了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刘某这时候还在哺乳期, 她和江某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了。
在这个离婚协议里面, 清楚地写着双方是因为性格不合, 导致感情破裂。协议里规定, 这个婚生女由刘某一个人单独抚养, 不需要江某支付抚养费。同时, 关于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财产和债务, 协议里也做出了具体的分割安排。这份协议里, 并没有提到任何关于婚姻中存在过错以及损害赔偿这些内容。
在双方办了离婚手续之后, 刘某是碰巧才知道的, 原来江某早在2023年刚刚开始的那会儿, 就跟婚外的那个异性梁某某搞上了关系了, 而且这两个人是在还没彻底离掉、还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亲密接触, 让女方怀上孩子的, 等到他们俩彻底分开这才刚过去半年光景, 梁某某就在2023年的12月27号这一天, 实打实地生下了一个男娃娃, 去办那个出生的医学证明的时候, 文件上明明白白登记着孩子的亲生爸爸就是江某。
刘某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了相关证据, 随后才得知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并让他人怀孕生育子女的重大过错情形, 基于该情况, 刘某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请求判令江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和认定, 在江某与刘某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 江某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 在外面找第三者并且还让第三者怀孕了, 这是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导致婚姻最终结束的主要过错。
因为刘某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时候, 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所以他提出的索赔请求, 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考虑到案件里的具体过错情况、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一审法院做出决定, 判断由江某向刘某支付一万五千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并做出判决之后, 案件的两个当事人都对这份审判结果持有不满情绪, 分别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重新审查案件。
针对此情形, 刘某提出其个人观点, 表明她在当年办理终止婚姻关系手续期间, 对于男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存在的严重违反道德规范行为完全缺乏认知, 江某故意隐藏了相关真相细节, 从而导致她在信息资源分布极端不平衡的状况之下, 被迫签署了一份内容上明显不公平的关系解除文件, 这种局面使得她所分得的共同资产数额大幅缩减, 而需要偿付的财务欠款责任却有所增加, 与此同时, 她还被要求单独面对并处理抚育下一代所需的各种挑战与负担。
男方在女方处于产后身心最为脆弱的哺乳期间作出了出轨的行为, 这种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的恶意程度较大, 并且给女方带来的精神伤害具有持久性的特点。目前的关于一点五万元的赔偿金额设定得过低, 因此请求二审改变原判决, 支持女方提出的高达五万元的索赔诉求。
江某表示他自己这边并没有犯下什么特别严重的大错, 他申辩说如果没有做亲子鉴定就没办法证明那个小孩是他的血脉, 所以他在婚姻存续期间只是一些涉及普通道德层面交往方面的错误情况。他认为这种情形不符合民法典里面规定的可以离婚过错的那些设定, 而且这两个人都是自愿决定离婚的。
至于具体的过错内容, 江某心里认为自己在结婚期间违反了要对配偶保持忠诚的那项义务, 这仅仅是属于道德评判范围内的事儿。因为他自己没有跟别人领证形成重婚关系, 也没有找外人长期住在一起构成同居生活, 更没有抛弃家里需要照顾的老弱成员, 这样一来就不够格去算是那种造成了重大影响的大过错行为。
在当事人不存在重大过错, 仅仅造成了轻微的损害这一事实基础之上, 当前一、五千元这个赔偿金额属于明显高估的情况, 所以这里提出请求去驳回掉刘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项, 并且要让刘某来承担得起案件在第一审和第二审阶段所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查明情况, 江某这个人, 在一审法院开庭的时候, 他自己都承认了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 并且导致第三者怀孕的事情。到了二审阶段, 他拿不出一丁点别的证据来推翻他自己之前说过的话。
根据怀胎的时间长短、两个人来往以及生孩子的那些日子、还有出生的健康证明这些材料加在一起看。这些东西能够串成一条完整的线。这个程度已经满足民事诉讼里面所说的那种高度可能性的证明要求了。所以, 可以认定江某犯下有重大过错这种不符合婚姻家庭道德底线的事情。
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裁量的一点五万元的金额是合理且有着充分依据的, 而刘某所主张的五万元赔偿则缺乏足够的支撑理由, 所以没有被予以支持。
最终龙岩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结果是驳回双方各自提出的全部上诉请求, 维持原有的判决结果, 二审产生的诉讼费用则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担。(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姓氏)



